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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任开斌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4)渝二中减刑执字第001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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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罚金文书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任开斌,男,汉族,生于1972年2月16日,重庆市万州区人,现在重庆市三合监狱服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于2001年5月29日作出(2001)万刑初字第3-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任开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判决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01年8月2日作出(2001)渝二中刑二终字第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该犯分别于2005年1月13日、2008年6月12日、2010年11月5日、2012年5月31日被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一年六个月、一年、一年五个月的刑罚执行。现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合监狱于2014年1月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任开斌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有监区鉴定、奖励审批表和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为证,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任开斌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记功三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的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任开斌的陈述、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鉴定、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任开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任开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任中枢代理审判员:江平代理审判员:赵自辉

书记员:周小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