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文安权(绰号:川哥),男,汉族,生于1976年9月11日,重庆市奉节县人,现在重庆市三峡监狱服刑。
该罪犯曾因抢劫罪于1996年被奉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于2001年刑满释放。2004年因故意伤害罪被奉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于2006年7月14日刑满释放,2007年1月10日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奉节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奉节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15日作出(2008)奉刑初字第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文安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1年8月25日作出(2011)渝二中减刑执字第1509号刑事裁定,裁定对罪犯文安权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刑罚执行。现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峡监狱于2014年1月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文安权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有监区鉴定、奖励审批表和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为证,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文安权系累犯,但在服刑中,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真学习政治、文化、技术知识,认真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记功奖励三次,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文安权的陈述、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鉴定、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文安权系累犯,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文安权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刑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夏川审判员:张世伟代理审判员:李遇贵
书记员:杜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