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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多吉雄乃减刑假释刑事裁定书

(2014)拉监执字第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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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罚金文书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多吉雄乃,男,1985年6月17日出生,藏族,四川省巴塘县松多乡人,现在西藏拉萨监狱服刑。

西藏自治区札达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0日作出(2010)札法刑初字第01号刑事判决,认定多吉雄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元人民币(刑期自2010年1月25日至2016年1月24日止)。于2010年5月31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12年8月15日作出(2012)拉监执字第596号刑事裁定书,准予对罪犯多吉雄乃减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1月24日止)。执行机关西藏拉萨监狱于2013年12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各项监规队纪,认真完成监区交给的各项生产任务,悔改表现突出,建议减刑十个月。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遵守监狱监区的各项监规队纪,团结其他同监犯,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并能保质保量的完成劳动任务,在各方面严格要求自己,悔改表现突出。

本院认为,该犯能够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性,认罪悔罪,安心接受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多吉雄乃准予减刑十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4年3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扎西多吉审判员:德吉梅朵审判员:次央

书记员:索朗卓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