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邓利红,男,1982年11月12日出生于湖南省永兴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在湖南省邵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于二0一0年七月二十二日作出(2010)郴北刑初字第1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利红犯抢夺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四千元。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11月2日交付执行。因漏罪于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被衡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合并已判处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四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四千元(此次缴纳六千元,共计已缴纳一万六千元)。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11月14日交付执行,刑期至2021年8月7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于2013年12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的呈报减刑建议书称,罪犯邓利红投劳后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以上事实有考核登记表、奖励审批表等予以证实。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呈报罪犯邓利红的改造表现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邓利红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邓利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至2019年12月7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平春审判员:马斌审判员:朱一泓
书记员:刘临鸿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