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舒洪宾,男,1976年2月20日出生于湖南省溆浦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现在湖南省邵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以(2011)怀中刑一终字第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舒洪宾犯绑架罪、强制猥亵妇女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已缴纳3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4月25日交付执行。刑期至2024年7月22日止。2013年12月23日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的呈报减刑建议书称,罪犯舒洪宾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以上事实有考核登记表、奖励审批表等予以证实。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呈报罪犯舒洪宾的改造表现属实,公示后,本院没有收到实名举报及罪犯本人和刑罚执行机关的合理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舒洪宾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虽能执行部分财产刑,但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舒洪宾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至2023年3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姚云审判员:马斌审判员:朱一泓
代理书记员:邓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