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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145号唐荣华减刑案裁定书

(2014)邵中刑执字第1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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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罚金文书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唐荣华,男,1976年11月20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1996年5月因犯抢劫罪被原邵阳市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现在湖南省邵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于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作出(2011)大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荣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八千元(判决时已缴清)。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2月21日交付执行。二O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4年9月9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于2013年12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的呈报减刑建议书称,罪犯唐荣华投劳后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以上事实有考核登记表、奖励审批表等予以证实。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呈报罪犯唐荣华的改造表现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唐荣华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唐荣华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二十天,刑期至2014年1月20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平春审判员::马斌审判员::朱一泓

书记员::刘临鸿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