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彭佳,男,1987年11月25日出生于湖南省湘潭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在湖南省邵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于二0一〇年九月三十日作出(2010)潭刑初字第3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已缴纳九千元)。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10月19日交付执行。2012年11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7年10月11日止。2013年12月23日,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的呈报减刑建议书称,罪犯彭佳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以上事实有考核登记表、奖励审批表等予以证实。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呈报罪犯彭佳的改造表现属实,公示后,本院没有收到实名举报及罪犯本人和刑罚执行机关的合理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彭佳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彭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6年10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姚云审判员:马斌审判员:朱一泓
代理书记员:邓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