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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210号陈仲祥减刑案裁定书

(2014)邵中刑执字第2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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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罚金文书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陈仲祥,男,1982年12月27日出生,湖南省新邵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在湖南省邵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三月五日作出(2012)新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仲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四千元(判决时已缴清)。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3月20日交付执行,刑期至2014年9月14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于2013年12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的呈报减刑建议书称,罪犯陈仲祥投劳后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以上事实有考核登记表、奖励审批表等予以证实。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呈报罪犯陈仲祥的改造表现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陈仲祥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仲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二十天,刑期至2014年1月25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平春审判员:马斌审判员:朱一泓

书记员:刘临鸿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