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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唐金虎贩卖毒品刑罚变更裁定书

(2014)益刑执字第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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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罚金文书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唐金虎,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

2010年1月4日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作出(2009)浏刑初字第704号刑事判决,认定唐金虎犯贩卖毒品,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0年1月21日交付执行。2010年4月6日投入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改造。本院于2012年5月14日作出(2012)益刑执字第409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刑一年。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有悔罪表现,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唐金虎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深挖犯罪思想根源,深刻反省罪行,决心重新做人;能较好遵守监规纪律,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改造言行,身份意识强,注意行为养成,尊重干警,团结同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劳动态度端正,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勤学好问,发言积极,考试成绩良好。期内共获考核奖励分91分。2012年度改造质量评估为B等,2013年一季度、二季度评估分别为较好。2012年度优秀卫生组长。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罪犯个人申请、罪犯考核汇总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改造质量评估档次审批表、罪犯年终鉴定意见、社区矫正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唐金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唐金虎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6年10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卜雪梅审判员:田宇山审判员:徐高龙

书记员:唐菁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