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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罗广琳拐卖妇女罪刑罚变更裁定书

(2013)益刑执字第9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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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罚金文书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罗广琳,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

2010年6月22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长中刑一初字第0089号刑事判决,认定罗广琳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09年10月18日起至2019年10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八千元。其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7日以(2010)湘高法刑三终字第110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2010年12月27日交付执行。2011年2月1日投入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罗广琳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深挖犯罪根源,听从教育,服从管理,积极靠拢政府;能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准则》严格要求自己,遵守监规纪律;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掌握生产技能,完成生产任务;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勤学好问,发言积极,考试成绩较好。期内共获考核奖励分127.2分。2012年度质量评估等次为B等。2012年优秀生产能手。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罪犯个人申请、罪犯考核汇总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改造质量评估档次审批表、罪犯年度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罗广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参加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罗广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至2018年6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卜雪梅审判员:田宇山审判员:徐高龙

书记员:唐菁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