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嬴建淇,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
2011年1月19日,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以(2011)赫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认定嬴建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四个月(刑期自2010年9月11日起至2018年1月10日止),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2011年2月16日投入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嬴建淇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深挖犯罪根源,听从教育,服从管理,积极靠拢政府;能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准则》严格要求自己,遵守监规纪律;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掌握生产技能,完成生产任务;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勤学好问,发言积极,考试成绩较好。期内共获考核奖励分104.7分。2012年度质量评估等次为B等。2012年优秀生产能手。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罪犯个人申请、罪犯考核汇总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改造质量评估档次审批表、罪犯年度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嬴建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参加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嬴建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7年1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卜雪梅审判员:田宇山审判员:徐高龙
书记员:唐菁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