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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建军合同诈骗罪刑罚变更裁定书

(2013)益刑执字第9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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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罚金文书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刘建军,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

2011年9月27日,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益法刑二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建军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其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5日作出(2011)湘高法刑二终字第77号刑事判决,以上诉人刘建军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10年9月21日起至2015年9月2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2011年12月31日交付执行。2012年1月27日投入湖南省第二收押中心,2012年2月29日转入赤山监狱服刑。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建军自服刑改造以来,能做到认罪服法,服从教育,深挖犯罪思想根源,积极靠拢政府,能深刻反省自己的罪行,决心加强自己的思想改造,重塑自我,回报社会;能较好遵守监规纪律,无违规违纪和扣分行为发生;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工作认真负责,劳动态度端正,受到警官的肯定;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优良。期内共获考核奖励分81.2分。2012年二季度至2013年一季度质量评估等次为A等。2012年优秀生产能手。沅江市司法局意见:建议实行社区矫正。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罪犯个人申请、罪犯考核汇总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改造质量评估档次审批表、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报告、罪犯年度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刘建军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参加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建军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5年9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卜雪梅审判员:田宇山审判员:徐高龙

书记员:唐菁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