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彭继武。现押湖南省武陵监狱服刑。系毒品再犯。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一月九日以(2011)永刑初字第25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彭继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至二○一四年十月二十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于2014年1月3日以该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提出,罪犯彭继武自投入改造后,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至2013年共获特殊奖励分1.3分。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2013年各科考试成绩合格。2012年10月至2013年9月改造质量评估为B等次。截止2013年11月共获奖励分77.8分。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认定罪犯彭继武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彭继武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彭继武减去有期徒刑刑期八个月,服刑期至二○一四年二月二十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欧贤刚审判员:龚力审判员:黄志坚
书记员:高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