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宗国。现押湖南省武陵监狱服刑。有前科。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以(2012)张定法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宗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至二○一六年九月一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于2014年1月3日以该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提出,罪犯李宗国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2012年、2013年度各科成绩考试合格,劳动积极,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13年11月底,已获奖励分95分。2012年10月至2013年9月改造质量评估为B等次。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认定罪犯李宗国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李宗国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宗国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一年,服刑期至二○一五年九月一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欧贤刚审判员:龚力审判员:黄志坚
书记员:高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