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蔡久坤,男,1986年2月12日出生于湖北省宣恩县,土家族,小学文化,现在恩施监狱服刑。
宣恩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7日作出(2006)宣刑初字第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久坤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6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2009年11月、2011年4月、2012年7月经本院三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执行机关恩施监狱于2013年12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恩施监狱认为,罪犯蔡久坤在服刑期间,获得4次季度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蔡久坤自投入劳动改造以来,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7月以来,又获得4次季度记功奖励,该事实有罪犯蔡久坤改造表现情况的证明材料、罪犯小组评议记录、奖励审批表、监区讨论评议记录、监狱评审委员会讨论记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蔡久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蔡久坤减去余刑,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冯卫东审判员:魏君审判员:高小川
书记员:白源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