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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蔡久坤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4)鄂恩施中刑执字第000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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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罚金文书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蔡久坤,男,1986年2月12日出生于湖北省宣恩县,土家族,小学文化,现在恩施监狱服刑。

宣恩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7日作出(2006)宣刑初字第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久坤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6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2009年11月、2011年4月、2012年7月经本院三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执行机关恩施监狱于2013年12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恩施监狱认为,罪犯蔡久坤在服刑期间,获得4次季度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蔡久坤自投入劳动改造以来,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7月以来,又获得4次季度记功奖励,该事实有罪犯蔡久坤改造表现情况的证明材料、罪犯小组评议记录、奖励审批表、监区讨论评议记录、监狱评审委员会讨论记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蔡久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蔡久坤减去余刑,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冯卫东审判员:魏君审判员:高小川

书记员:白源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