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邓波,男,1989年8月8日出生于湖北省恩施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恩施监狱服刑。
恩施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3日作出(2008)恩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波犯抢劫罪、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2010年9月、2012年7月经本院二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执行机关恩施监狱于2013年12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恩施监狱认为,罪犯邓波在服刑期间,获得5次季度表扬、1次季度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邓波自投入劳动改造以来,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7月以来,又获得5次季度表扬、1次季度记功奖励,该事实有罪犯邓波改造表现情况的证明材料、罪犯小组评议记录、奖励审批表、监区讨论评议记录、监狱评审委员会讨论记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邓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邓波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9年1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冯卫东审判员:魏君审判员:高小川
书记员:白源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