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沈建平,男,1978年9月27日出生于四川省岳池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恩施监狱服刑。
利川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8日作出(2011)鄂利川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沈建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已缴1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恩施监狱于2013年12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恩施监狱认为,罪犯沈建平在服刑期间,获得4次季度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沈建平自投入劳动改造以来,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4次季度表扬奖励。该事实有罪犯沈建平改造表现情况的证明材料、罪犯小组评议记录、奖励审批表、监区讨论评议记录、监狱评审委员会讨论记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沈建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沈建平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1年3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冯卫东审判员:魏君审判员:高小川
书记员:白源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