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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蒲志保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4)鄂恩施中刑执字第000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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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罚金文书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蒲志保,男,1966年9月3日出生于湖北省利川市,汉族,高中文化,现在恩施监狱服刑。

利川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日作出(2012)鄂利川刑初字第000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蒲志保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恩施监狱于2013年12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恩施监狱认为,罪犯蒲志保在服刑期间,获得4次季度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蒲志保自投入劳动改造以来,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4次季度表扬奖励。该事实有罪犯蒲志保改造表现情况的证明材料、罪犯小组评议记录、奖励审批表、监区讨论评议记录、监狱评审委员会讨论记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蒲志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蒲志保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冯卫东审判员:魏君审判员:高小川

书记员:白源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