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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余建亮犯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4)浙杭刑执字第11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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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罚金文书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余建亮,现在浙江省乔司监狱服刑。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五日作出(2006)开刑初字第15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余建亮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4000元(已履行4000.00元)。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省乔司监狱于2014年1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余建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学习认真,成绩优良,劳动积极,完成和超额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

经审理查明,罪犯余建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0年度受到监狱记功奖励,2011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度被评为监狱、省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余建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执行机关对罪犯余建亮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余建亮准予减刑一年七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小玲审判员:杨宏林代理审判员:李云

书记员:王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