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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毛小龙犯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4)浙杭刑执字第13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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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罚金文书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毛小龙,现在浙江省乔司监狱服刑。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二日作出(2009)杭江刑初字第18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毛小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100000元。毛小龙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二〇〇九年八月五日作出(2009)浙杭刑终字第305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现已实际执行五年二个月。浙江省乔司监狱于2014年1月6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毛小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学习认真、成绩优良、劳动积极、完成和超额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

经审理查明,罪犯毛小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不怕苦、不怕累,认真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度被评为监狱和省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毛小龙在服刑期间,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执行机关对罪犯毛小龙提请假释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毛小龙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4月6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小玲审判员:杨宏林代理审判员:李云

书记员:王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