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饶某,现在浙江省乔司监狱服刑。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七月四日作出(2011)衢开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饶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与前盗伐林木罪所判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20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7000元(已履行3000.00元)。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省乔司监狱于2014年1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饶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
经审理查明,罪犯饶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饶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执行机关对罪犯饶某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饶某准予减刑一年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小玲审判员:杨宏林代理审判员:李云
书记员:王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