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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被执行人韦育旭犯抢劫罪并处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4)覃执字第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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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罚金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文书

移送庭: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韦育旭。关于被执行人韦育旭犯抢劫罪并处罚金一案,本院作出(2013)覃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3年12月30日移送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韦育旭已自动履行罚金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覃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书主文第二项并处罚金5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廖坚贵

书记员:林丽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