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庭: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韦育旭。关于被执行人韦育旭犯抢劫罪并处罚金一案,本院作出(2013)覃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3年12月30日移送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韦育旭已自动履行罚金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覃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书主文第二项并处罚金5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廖坚贵
书记员:林丽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