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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被执行人苏育培犯盗窃罪并处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4)覃执字第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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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罚金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文书

移送庭: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苏育培。关于被执行人苏育培犯盗窃罪并处罚金一案,本院作出(2013)覃刑初字第18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4年1月9日移送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苏育培至今未履行罚金义务经上缴违法所得,经法院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覃刑初字第180号刑事判决书主文第三项并处罚金2000元和第四项继续追缴苏育培违法所得3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廖坚贵审判员:黄荣恒审判员:吴林

书记员:黄子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