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何家文。
被执行人何家文犯盗窃罪并处罚金一案,本院作出(2013)覃刑初字第17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4年1月10日移送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何家文至今未履行罚金义务及上缴违法所得,经法院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覃刑初字第171号刑事判决书主文第三项并处罚金15000元和第六项继续追缴何家文的违法所得1333元上缴国库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廖坚贵审判员:黄荣恒审判员:吴林
书记员:黄子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