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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张进军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4)江中法刑执字第1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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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罚金文书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张进军,男,197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梅

州市,大学本科,现在广东省江门监狱服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5日作出(2009)江中法刑二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进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三十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9年9月23日作出 (2009)粤高法刑三终字第209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张进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6月18日止。执行机关广东省江门监狱于2013年12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东省江门监狱认为,罪犯张进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我院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在考核期间,罪犯张进军获得嘉奖22次;2012年1月获得记功;2012年5月获得表扬;2012年11月获得表扬;2012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12月获得记功2次;2013年4月获得表扬;2013年10月获得表扬;2013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罪犯缴纳罚金人民币900元,已部份履行了财产刑。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进军悔改表现特别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但罪犯诈骗他人款项233万多元无退赃款,应从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进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12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均成审判员:谭荣审判员:梁永权

书记员:韩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