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伍业良,男,1983年1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江门监狱服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4日作出(2008)顺刑初字第3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伍业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8年6月10日作出(2008)佛中法少刑终字第39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伍业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4月14日止。执行机关广东省江门监狱于2013年12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东省江门监狱认为,罪犯伍业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我院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在考核期间,罪犯伍业良获得嘉奖27次;2012年1月获得记功;2012年2月获得表扬;2012年7月获得表扬;2012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12月获得表扬;2013年5月获得表扬;2013年11月获得表扬;2013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罪犯缴纳罚金人民币2500元,已部份履行了财产刑。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伍业良悔改表现特别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伍业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9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均成审判员:谭荣审判员:梁永权
书记员:韩苗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