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简阳市人民法院刑庭申请执行曾从议罚金执行裁定书

(2014)简阳执字第46-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罚金文书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文书

被执行人曾从议,男,1986年10月9日出生,住简阳市简城镇新民街**,公民身份号码5139021986********。

本院执行曾从议罚金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9日作出的(2013)简阳刑初字第285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庭于2013年12月16日移送执行,本院于2013年12月17日立案执行,于2013年12月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责令申报财产状况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罚金8000元、申请执行费5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实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简阳执字第46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侯黎明审判员:温平审判员:钟山

书记员:张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