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郑勤刑事裁定书

(2014)河中法刑执字第583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罚金文书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郑勤,男,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河源监狱服刑。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5日作出(2008)汕中法刑一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勤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12月16日作出(2010)粤高法刑一终字第166号刑事判决,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3年2月4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河源监狱因罪犯郑勤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于2014年1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郑勤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17次;2012年12月获得表扬;2013年5月获得表扬;2013年11月获得表扬;2013年11月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罚金25万元,有困难证明。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郑勤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郑勤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11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丽梅审判员:雷志平代理审判员:谢雄伟

书记员:李斯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