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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强制清算 · 2014

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4)清民初字第1692号

案由与程序
离婚纠纷 · 强制清算
裁判日期
2014-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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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甲,农民。被告张某乙,农民。

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建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直不好,1993年被告有外遇后,我们的夫妻感情更加不和,导致现在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我们夫妻感情现已彻底破裂,故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婚前关系一直不错,婚后原告不好好过日子,虽然原告操持家务能力差,还经常打牌,但我们还有和好可能,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女儿,现均已成家。由于双方性格不和,为生活琐事经常吵打,未能正确处理与对待,致使难以共同生活,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未能和好。原、被告婚后共同建房屋三间、配房一小间、大门洞一个。被告称价值共70000元,原告同意按价值70000元处理。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生育子女,夫妻关系、家庭关系一直比较和睦,只是近年来双方为琐事发生争执,未能正确处理与对待,才致使夫妻感情出现裂痕,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只要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已往的夫妻感情,各自克服自己的缺点和错误,夫妻关系一定能和好如初,并恢复原比较美满幸福的家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田改君与被告赵顺刚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建伟

书记员:霍聪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