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大军,男,汉族,农民。被告马香捧,女,汉族,农民。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大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建伟
书记员:史洪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强制清算与破产 · 强制清算 · 2014
(2014)清民初字第15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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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大军,男,汉族,农民。被告马香捧,女,汉族,农民。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大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建伟
书记员:史洪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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