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卢某,农民。被告翟某,农民。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赵木强
书记员:陈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强制清算与破产 · 强制清算 · 2014
(2014)清民初字第15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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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卢某,农民。被告翟某,农民。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赵木强
书记员:陈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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