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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强制清算 · 2014

卢某与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4)清民初字第1584号

案由与程序
离婚纠纷 · 强制清算
裁判日期
2014-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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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卢某,农民。被告翟某,农民。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赵木强

书记员:陈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