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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强制清算 · 2014

李某霞与赖某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4)清连法民一初字第3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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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霞,女,198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连州市。被告:赖某强,男,1978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连州市。委托代理人:欧晓梅,广东北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霞诉被告赖某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霞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霞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霞负担。

审判员:黄靖冰

书记员:薛翠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