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易善书,现在重庆市永川监狱服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9日作出(2012)永刑初字第0058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易善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刑期至2014年4月7日止。
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于2014年1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以罪犯易善书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二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易善书在服刑期间获一次记功。上述事实,有重庆市永川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易善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记功等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易善书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代贞奎代理审判员:余梅代理审判员:李平
书记员:李娜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