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王怀友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0129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盗窃文书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王怀友,现在重庆市永川监狱服刑。重庆市壁山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9日作出(2012)壁法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怀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7月13日交付执行机关执行。刑期至2014年4月18日止。

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于2013年12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以罪犯王怀友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三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怀友在服刑期间,获1次记功的行政奖励。有重庆市永川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怀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完成生产任务好,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怀友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蒋学文审判员:李庆代理审判员:吴宝山

书记员:张霁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