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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魏胜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1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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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盗窃文书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魏胜,现在重庆市永川监狱服刑。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8日以(2012)潼法刑初字第000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魏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7000元,共同退赔10500元。刑期至2014年10月13日止。

重庆市永川监狱于2013年12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永川监狱以罪犯魏胜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魏胜在服刑期间获记功二次的行政奖励。前述事实,有重庆市永川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魏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等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魏胜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代贞奎代理审判员:余梅代理审判员:李平

书记员:何小兵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