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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陈碧元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2)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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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盗窃文书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陈碧元,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5日作出(2002)渝四中法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碧元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

2005年9月30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渝高法刑执字第34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08年6月12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渝五中刑执字第203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0年10月15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53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至2021年7月29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2年10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陈碧元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碧元,在服刑期间,获记功三次。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陈碧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碧元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熊学庆代理审判员:余梅代理审判员:李平

书记员:龚玮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