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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郑静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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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盗窃文书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郑静,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29日作出(2008)南法刑初字第3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退赔被害人财物损失款共计人民币130868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

2011年1月26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渝五中法刑执字第60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至2019年8月1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3年1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郑静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郑静,在服刑期间,获记功五次。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郑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郑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熊学庆代理审判员:李平代理审判员:余梅

书记员:何小兵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