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罗春香,女,1970年1月25日出生,土家族,现在重庆市女子监狱服刑。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5日作出(2012)酉法刑初字第002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春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刑期至2014年5月17日止。
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于2014年1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以罪犯罗春香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积极劳动,悔改表现突出,提请减刑三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罗春香在服刑期间,获记功1次。该事实有重庆市女子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罗春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罗春香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蒲宏斌代理审判员:吴宝山代理审判员:陈莹
书记员:袁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