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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陈伟盗窃罪减刑裁定书

(2014)岩刑执字第1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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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盗窃文书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陈伟,男,198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重庆市,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31日作出(2003)泉刑初字第2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伟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陈伟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4年3月25日作出(2004)闽刑终字第195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陈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6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1年10月2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刑期执行至2022年8月6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陈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伟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0一一年八月至二0一三年十月累计获得达标分二十一分,二0一一、二0一二年度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罚没款550元。

本院认为,罪犯陈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刑期执行至2020年11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詹跃忠审判员:陈斌代理审判员:陈碧英

书记员:陈吉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