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邹志明,男,198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华安县,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月9日作出(2003)漳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邹志明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4年3月12日作出(2004)闽刑终字第163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邹志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6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1年10月2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刑期执行至2022年9月5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邹志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邹志明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0一一年八月至二0一三年十月累计获得达标分二十三点二分,二0一一年度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二0一二年度获得省级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罚没款500元。
本院认为,罪犯邹志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邹志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刑期执行至2020年9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詹跃忠审判员:陈斌代理审判员:陈碧英
书记员:陈吉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