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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谢章法盗窃等罪减刑裁定书

(2014)岩刑执字第1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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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盗窃文书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谢章法,男,1985年1月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安溪县,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4日作出(2008)安刑初字第4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章法犯盗窃罪、敲诈勒索罪、隐瞒犯罪所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宣判后,公诉机关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8年11月11日作出(2008)泉刑终字第第817号刑事判决,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谢章法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5年3月7日。

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谢章法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谢章法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0一一年七月至二0一三年十月累计获达标分十六分,二0一一年、二0一二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罚金2000元。

本院认为,罪犯谢章法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谢章法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4年3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詹跃忠审判员:陈斌代理审判员:陈碧英

书记员:陈吉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