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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刁望峰盗窃罪,刁望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3)菏刑执字第11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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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盗窃文书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刁望峰。现在山东省菏泽监狱服刑。二○○九年四月十四日,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菏刑二初字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刁望峰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服判不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十一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执行机关菏泽监狱于2013年12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同月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菏泽监狱,以罪犯刁望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予以减刑建议。并附罪犯刁望峰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书证。

经审理查明:罪犯刁望峰在菏泽监狱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获记功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统计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刁望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刁望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11年10月11日起至2030年4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毛丕家审判员:陈浩审判员:王令己

书记员:王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