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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杨大明运输毒品罪刑事减刑裁定书

(2014)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03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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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没收财产文书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杨大明,男,1969年2月10日出生,重庆市大足县人,汉族。现在重庆市垫江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23日作出(2006)临中刑初字第505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大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0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1年9月28日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重庆市垫江监狱于2014年1月2日以罪犯杨大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杨大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监狱记功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大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09年3月20日起至2026年9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心平审判员:杨永能代理审判员:张斌

书记员:杨思睿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