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纪友限,男,196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厦门市,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0日作出(2008)厦刑初字第1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纪友限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338428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9年2月27日作出(2009)闽刑终字第10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纪友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2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执行至2031年4月21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纪友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纪友限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0一一年六月至二0一三年十月累计获得达标分十九分;获得二0一一年监狱表扬、二0一二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罚金1000元。
本院认为,罪犯纪友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纪友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刑期执行至2029年8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戴景彤代理审判员:陈煌华代理审判员:李秋英
书记员:陈晓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