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罗均辉,男,197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连城县,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28日作出(2006)岩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均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罗均辉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6年4月21日作出(2006)闽刑终字第232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罗均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4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刑期执行至2026年9月13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罗均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1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罗均辉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0一一年十月至二0一三年十一月累计获得达标分十八分;获得二0一一年监狱表扬、二0一二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仅缴交个人财产500元。
本院认为,罪犯罗均辉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罗均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5年2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童大标审判员:陈斌代理审判员:李秋英
书记员:陈吉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