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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申请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周法执字第003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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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被执行人宋某某,男。

本院在执行李某某与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3年月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周法执字第00369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楠代理审判员:赵军代理审判员:赵建峰

书记员:冯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