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朱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2012)周民初字第00563号民事判决书,本案执行标的5000元,案件受理费270元(给付申请人)、执行费50元。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依法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张某某银行存款5260元,并已兑付申请执行人朱某某5210元(含案件受理费270元)。尚差60元部分,申请人朱某某表示放弃。案件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张某某也已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周民初字第005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哲代理审判员:赵军代理审判员:侯建博
书记员:何文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