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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金才与马桂云、吴宁舟、吴宁禄、吴宁宁、赵永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周执字第000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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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马某某被执行人:吴某某被执行人:吴某甲被执行人:吴某乙被执行人:赵某某

本院在执行张某某诉马某某、吴某某、吴某甲、吴某乙、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某某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周民初字第0105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案申请执行费6950元被执行人已缴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楠代理审判员:赵建峰代理审判员:赵军

书记员:冯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