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马某某被执行人:吴某某被执行人:吴某甲被执行人:吴某乙被执行人:赵某某
本院在执行张某某诉马某某、吴某某、吴某甲、吴某乙、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某某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周民初字第0105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案申请执行费6950元被执行人已缴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楠代理审判员:赵建峰代理审判员:赵军
书记员:冯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