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韩某某,女。被执行人郭某某,男。
本院在执行韩某某与郭某某借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3年9月2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但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执行协议并履行案款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周民执字第00404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楠代理审判员:赵军代理审判员:赵建峰
书记员:冯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