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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张公华申请执行杨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顺执行字第4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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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公华,男,1983年8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杨彬(曾用名杨有财),男,1982年12月20日出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顺昌县人民法院(2012)顺民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杨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彬于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彬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杨彬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2447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张平

书记员:曹雪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